被剥夺举证权利
如何被剥夺举证权利?
以下是法官引用的文本:
第55条:当被告希望根据本法第35条的规定,证明被指控的诽谤性事实的真实性时,必须在收到传票通知后的10天内,根据其被传唤的请求方(原告或被告)提交以下材料:
- 被指控事实的具体内容及其定性;
- 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 用以证明事实的证人姓名、职业及住址。
此项通知必须包含在刑事法院指定的送达地址,否则将被剥夺举证权利。
我所遭受的判决机制,正是基于判决书第8页所提及的条文:

以下是如何理解该条款。
当一个人因诽谤被起诉时,有两种辩护方式,只能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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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主张“真实性抗辩”。 此时,被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所指控的事实属实。例如:“我曾听到安托万·朱迪塞利先生亲口说,法国境内曾进行过地下核试验,我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此事确实发生。” 选择此方式后,所有证据必须在收到传票通知后的十天内提交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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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主张“善意抗辩”。 此时,被告并不需要证明所指控的事实确实发生,而是可以提交证据,证明这些指控并非荒谬,特别是提供证人证言作为支持。例如:“我无法证明法国确实在其领土上进行了地下核试验,但我可以提供两位证人的证言,证明朱迪塞利先生确实向我提及过此事。”
显然,在一审和上诉审中,我们一直采取第二种辩护策略。在初审阶段,我已将相关证据材料及两位证人的证言(完全证实我的陈述)提交法院。上诉审阶段,这些材料同样被提交。但上诉法院认为,我的辩护本应基于“真实性抗辩”这一框架。由于相关证据未在收到传票通知后的十日内按规定提交(见上文),法院认定我的两位证人证言以及其他提交的材料“不得列入庭审辩论”。因此,我被“剥夺了举证权利”,如同未提供任何支持辩护的材料,最终被判决向朱迪塞利先生支付5500欧元的赔偿金。
简要说明:在一审时,媒体及绿色和平组织、Criirad(切尔诺贝利事件后成立的独立放射性信息研究中心)等环保组织均有出席。但在上诉审中,无人到场,也无人在判决后作出回应,尽管巴黎的记者们已竭尽全力引起关注。绿色和平组织仅回复说“建议我们订阅他们的简报”。
在庭审过程中,基于“善意抗辩”的框架,我援引美国地质调查局(US Geological Survey)的一份报告,论证朱迪塞利言论的可信性。该报告详细描述了隐藏非法地下核试验的各种技术手段,指出在直径20至25米的洞穴中进行的爆炸信号,与常规采矿作业(如450公斤TNT当量,震级3级)的信号几乎无法区分。我的律师已将该报告提交法院,但判决书中既未提及这份关键文件,也未说明围绕该文件的辩论内容。美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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