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宣言 自由 1948
人权,1948
联合国大会宣布,本《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应共同追求的共同理想,使所有个人和所有社会机构始终铭记本宣言,通过教育和宣传,努力促进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逐步采取国家和国际措施,确保这些权利和自由在所有会员国及其管辖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与实施。
第一条
所有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权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此外,不得因个人所属国家的政治、法律或国际地位而加以区别,无论该国是独立国、受托管地、非自治领土或任何其他主权受限情况。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被奴役或处于奴役状态;任何形式的奴隶制和奴隶买卖均被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受到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第六条
人人有权在任何地方获得法律人格的承认。
第七条
人人平等受法律保护。人人有权在不加任何歧视的情况下,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人人有权获得平等保护,以防止任何违反本宣言的歧视行为,以及任何煽动此类歧视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人有权在国家主管法庭对侵犯其基本权利的行为提出法律救济,这些权利由宪法或法律所赋予。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拘禁或驱逐。
第十条
人人有权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由独立而公正的法庭进行公平和公开的审判,以决定其权利与义务,或决定对其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是否成立。
第十一条
- 凡被指控犯有罪行者,应推定为无罪,直至依法经公开审判证明其有罪为止。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保障其辩护所需的一切必要程序。
- 任何人不得因行为或不作为而被定罪,如果该行为或不作为在发生时,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并不构成犯罪。同样,不得判处比行为发生时适用的刑罚更重的刑罚。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遭受任意干涉其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也不得遭受对其荣誉或名誉的攻击。每个人均有权获得法律保护,以防止此类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 每个人均有在本国境内自由迁徙和选择住所的权利。
- 每个人均有离开任何国家、包括本国,并返回本国的权利。
第十四条
- 面对迫害,每个人均有权寻求并享受其他国家的庇护。
- 此权利不得适用于因普通刑事罪或违背联合国宗旨的行为而受到真实起诉的情况。
第十五条
- 每个人均有获得国籍的权利。
- 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国籍,也不得被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 男女在达到婚龄时,不论种族、国籍或宗教,均有权结婚并建立家庭。他们在婚姻中、婚姻期间及婚姻终止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婚姻必须以双方自由同意为基础。
-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应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 每个人,无论是单独还是集体,均有权享有财产。
- 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其财产。
第十八条
- 每个人均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改变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共同、在公开或私人场合,通过教义、实践、礼拜或仪式表达其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每个人均有思想和表达自由的权利,这意味着不受因意见而受到追究的权利,以及不受任何边界限制地寻求、接收和传播各种思想和信息的权利,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表达。
第二十条
- 每个人均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 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加入任何社团。
第二十一条
- 每个人均有权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本国的公共事务管理。
- 每个人均有在平等条件下担任本国公职的权利。
-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种意志必须通过定期举行、普遍、平等和秘密投票的诚实选举来表达,或通过其他确保投票自由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 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每个人有权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根据各国的组织和资源状况,获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保障其人格尊严和自由发展。
第二十三条
- 每个人均有工作的权利,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享有公正和满意的工作条件的权利,以及免于失业的保护。
- 所有人在不加任何歧视的情况下,均有权获得同等劳动的同等报酬。
- 每位劳动者均有权获得公平和满意的报酬,以保障其本人及其家庭符合人类尊严的生活,并在必要时,通过其他社会保障手段予以补充。
- 每个人均有权与其他人员共同组建工会,并加入这些工会,以维护自身利益。
第二十四条
每个人均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特别是合理限制工作时间,以及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 每个人均有权享有足以维持本人及其家庭健康和福祉的生活水平,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